案例一
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傾倒工業固體廢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外東南側附近的土地上違法堆放大量生產尾泥,共計約1000噸,堆放面積約占地1畝。經調查,該尾泥為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異型構件生產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通過對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和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擅自傾倒的尾泥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擅自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行為立案調查。
(執法檢查現場)
二、查處情況
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為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置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昌江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于2022年6月28日對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處罰款10萬元。
三、案件啟示
近年來,隨著建筑領域的供給側改革,衍生出類型多樣的建材生產企業。部份建材生產加工企業在經營管理中未能緊跟社會發展要求,沒有很好地做到統籌兼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尤其是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意識還是比較淡薄,對固體廢物的處置工作要求認識不到位,不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的問題時有發生。各企業要自覺學法、懂法、守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新要求,共同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落地見效。
案例二
某酒店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三亞市環境監測站對三亞市某酒店污水處理站進行現場檢查。該企業污水處理站主要處理酒店客房生活污水和餐飲廢水,處理后的中水回用于綠化澆灌。根據環評報告書批復,該酒店污水處理站處理后的中水執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19),監測結果顯示,總磷濃度為2.06mg/L,糞大腸菌群濃度為2.4×104MPN/L超過執行標準限值(總磷濃度≤0.3mg/L,糞大腸菌群濃度≤1000MPN/L)。某酒店的行為違反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酒店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立案調查。
(執法檢查現場)
二、查處情況
某酒店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3月18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三亞市某酒店處罰款16萬元。
三、案件啟示
此次處罰是該酒店兩年內第二次超標排污被處罰,該類酒店、旅游行業的自營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相對于污水處理廠日處理量較小,不需要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不能實時監控排放的廢水是否達標排放,因此部分企業責任意識不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一直處于放松狀態,疏于對設備和人員的管理,導致超標現象時有發生。各排污企業要緊繃依法排污這根弦,主動強化日常管理,不能在同一地方摔倒兩次。
案例三
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南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某健康產業園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該項目已于2020年2月27日取得瓊海市生態環境局環評文件批復,2020年10月開始建設。《環評報告表》中要求建設1臺3t/h燃氣鍋爐。經調查核實,該項目實際建設5臺2.0t/h鍋爐,生產能力增大了233%。根據《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規定,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屬于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項目在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擅自開工擴建,構成“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事實。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行為立案調查。
(執法檢查現場)
二、查處情況
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全面了解該項目重大變動情況,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委托瓊海市某信息與測繪中心對該項目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丈量并套合相關圖件,發現該項目沒有新增建設用地。鑒于該項目屬于沒有新增建設用地的擴建,且處于建設階段,檢查時發現已主動停止建設,符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5月26日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進行批評教育,避免再次發生“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目前,該公司已重新修訂了環評文件報市生態環境局并獲得批復。
三、案件啟示
一是秉持寬嚴相濟執法理念,體現執法有溫度。該案嚴格落實《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規定,對符合免罰清單的環境違法行為作不予處罰,讓企業真正感受到“執法有溫度”。二是發揮第三方輔助執法作用,促進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再提升。充分利用第三方輔助執法專業化、精確化的優勢,科學評判違法問題和精準裁量違法行為,為案件處置提供有力依據。三是依法建設,及時止損。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出現與環評批復要求不符的情形,要及時停止建設,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強行上馬”只會得不償失。
案例四
海南某制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收到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移交某制藥(海南)有限公司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問題線索的函》,其附件《監測報告》(編號:HK04/G2021066)顯示某制藥有限公司排放廢水的總磷的日平均值為2.08mg/L,檢測結果顯示總磷已超過《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2008)表2中的標準限值0.5mg/L。針對該公司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對其立案調查。
(執法檢查現場)
二、查處情況
海南某制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2022年2月9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南某制藥有限公司處罰款22.8萬元。
三、案件啟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屬于典型的環境違法行為,企業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當中稍有疏忽,就會出現超標情況。在該案的查處過程中通過執法人員的幫扶指導和宣傳教育,該公司充分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積極制定措施進行整改,整改效果高效明顯,于2021年12月22日完成整改并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達標。2022年1月7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委托第三方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水進行復測,檢測結果達標。企業不僅要在生產經營上用心,在污染防治上同樣不能掉以輕心。只有依法排污,才能確保生產經營不掉鏈子。
案例五
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1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海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區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南區污水處理站運行不正常,好氧池一直有廢水溢出,流到周邊未硬化的坑洼內,最終滲入土壤中。??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小區南區污水站綠化澆灌回用口排出的生活污水及南區好氧池旁坑洼內溢出的污水中色度、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均超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C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綠化”標準限值。執法人員立即采取措施,并對海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現場)
二、查處情況
海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谑芯C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于2022年1月12日對該公司處罰款10.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根據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污染“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公司列入環境污染“黑名單”。
三、案件啟示
近年來,海南省組織開展房地產行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專項檢查行動中,查處了一批私設暗管、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這些案件反映出部分小區物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仍舊淡薄,對小區污染防治設施重視不夠,甚至為節約成本忽略了小區污染防治設施的使用和維護,沒有意識到生活污水不達標排放會對環境產生影響,更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保護無小事,各排污單位要提高生態環境保護認識,完善污染防治設施日常管理制度,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莫讓僥幸心理釀成大錯。
案例六
某實業公司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群眾信訪舉報,5月6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萬寧某實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常生產,已根據排污許可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損壞,傳輸數據異常,不能正常使用,也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5月21日生態環境廳下發《關于依法調查萬寧某實業有限公司環境問題的函》,2022年5月24日,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萬寧某實業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生產現場情況)
二、查處情況
萬寧某實業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損壞,傳輸數據異常不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于2022年6月21日對萬寧某實業公司處罰款4.8萬元。
三、案件啟示
當前部分排污單位對于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理解得不透徹,有的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非常重視,但對于排污單位應當如何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未達到企業排污許可載明的要求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還不太清晰。本案中企業安裝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保障傳輸數據正常,數據異常未報告,導致違法受到執法部門處罰。因此各排污單位相關負責人要加強排污許可相關規定的學習,對本單位排污許可載明的重要事項和指標了然于胸,按照排污許可規定做好日常管理。
案例七
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擅自生產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9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對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巡查。經查,該公司因磚廠整治專項于2017年停產,排污許可證于2019年9月5日過期,2021年11月10日在排污許可證已過期的情況下,擅自開始生產。發現違法行為后,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2021年11月30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涉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同時,為避免該公司繼續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法》第二十五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相關生產設備及設施予以查封。
(生產現場情況)
二、查處情況
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生產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 2022年3月7日,對某建材有限公司處罰款 38.5萬元。
三、案件啟示
排污許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制度,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所有被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需持有排污許可證,無證排污將受重罰。企業需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執行國家排污許可的規定,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規范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讓“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要求深入人心。
案例八
某??漆t院項目“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東方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移交的線索,2022年1月14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漆t院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該項目正在建設中,現場已建好一處設備產房的地基,康復樓建好4層已封頂,住院樓已建好6層已封頂。經調查,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即開工建設,根據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涉案項目總投資額為6956萬元,涉案項目共設143張床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項目。2022年1月2日,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項目建設情況)
二、查處情況
某專科醫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即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 2022年4月15日,決定某??漆t院項目所屬單位處罰款69.56 萬元。
三、案件啟示
環境影響評價通過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是生態環境保護的第一道“關口”,編制環評文件是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要體現。該案因新建項目在實際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負責人法律意識薄弱,不了解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未依法辦理相關的環評手續,受到行政處罰。各企業要增強法制觀念,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讓依法建設、依法管理、依法治污成為常態。
案例九
某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弄虛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在受理審查某發展有限公司委托某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時發現,該報告書存在廢水產生量、惡臭氣體產生量、削減量與排放量等多項數據與該項目實際情況不符,工程分析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與可行性論證等章節內容前后矛盾,水平衡分析圖、文、表內容數據不一致等問題,涉嫌抄襲《某精釀啤酒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省生態環境廳將該案件線索移交至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后,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將該案件交由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進行調查辦理。
(執法檢查現場)
二、查處情況
某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內容存在抄襲、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等嚴重質量問題的行為,該公司作為業主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于2022年7月25日對某發展有限公司處罰款63.37萬元。編制該報告書的某環境咨詢有限公司構成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的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參照《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于2022年5月11日對某環境咨詢有限公司處罰款48.45萬元。
三、案件啟示
一是建設單位在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環評文件時切不可掉以輕心當“甩手掌柜”,必須對該項工作高度重視,如實提供基礎資料,并全程參與編制工作,對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認真進行審核,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因環評文件存在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不合理等問題對項目本身造成的缺陷,對項目建設以及后續生產也將會產生持續性的負面影響。二是隨著國家進一步提高對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的質量要求,同時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并將部分弄虛作假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疇,反映出國家在打擊環評領域造假行為上的決心,環評機構更應加強對編制人員的管理,杜絕編制環評文件重形式走過場的心理,警惕文件抄襲、數據造假、缺項漏項等典型問題,否則給環評機構及相關人員帶來的不良影響和聲譽損失將是難以衡量的。
案例十
馮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縣生態環境局來函,移送關于馮某某涉嫌環境違法的線索。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前往該施工項目工地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該非道路移動器械為裝載機,該裝載機實際所有人為馮某某。2021年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馮某某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查處情況
馮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根據《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1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馮某某處罰款0.5萬元。
三、案件啟示
近年來,海南省對空氣質量重視程度日益提高,機動車尾氣作為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被社會普遍關注,但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工程機械尾氣排放問題往往容易成為監管的盲點。對此,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聯合縣生態環境部門,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公司對轄區內頻繁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施工工地、工業企業等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等違法行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單位和個人要主動對自由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是否達標排放開展自查,確保非道路移動機械達標排放。